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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4月13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通過的《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同時廢止。這是我省時隔20多年,對沿海防護林條例的重新制定,更好體現了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 條例規定,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護林規劃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并將防護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防護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條例彰顯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立法原則,對破壞防護林等違法行為,在上位法罰款額度內作出了頂格處罰規定。如對盜伐防護林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護林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防護林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護林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鼓勵法人、其他組織與個人以投資、捐贈、認種、認養等方式共同參與沿海防護林的建設,構筑“大保護”格局。 |